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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课、调课、停(补)课、调换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湖工大教字 [2007]24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杜绝随意排课、调课、停课及调换任课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教学课程表一经正式排定,除学校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任课教师遇到校内本、专科教学与其他层次教学任务冲突时,原则上应优先保证本、专科教学课表的运行。
第四条 教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执行原定课程表,相关教师和系(教研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申请调课、停课或调换任课教师。
第五条 申请调课、停课或调换任课教师应提前两天办理完毕相关手续,非紧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课、停课或调换任课教师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才生效。
二、排 课
第六条 排课原则
㈠ 教务处组织协调各院(系、部)的选课和排课工作。每学期第七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各院(系、部)组织教研室(系)于第十二周前落实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汇总全校的选课和排课情况后编排总课表,并印发教学任务书,同时在网上公布教师、学生课表。
㈡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排课时应考虑课程性质,采用分级排课原则。各院(系、部)在安排教学执行计划时,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一般情况下,任课教师不得对授课时间、区间提出特殊要求。
㈢ 课程表排定后,各院(系、部)应对本院(系、部)的课程表进行复核,检查授课教师、教室、班级、课程等是否存在冲突或遗漏等问题,如存在这些问题,应及时与教务处协商解决。
三、调课、停课(补课)
第七条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客观原因临时或长期调整授课时间或地点;“停课(补课)”是指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时间授课。
第八条 调课的审批原则和申请程序
㈠教师申请调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2、教室的设施条件达不到教学要求。
㈡调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开学后第一、二周原则上不予调课;
2、必须征得任课班级学生代表同意并签字;
3、一周多次课的课程,两次课之间至少间隔一天;
4、不能调至体育课后两节课之内。
㈢申请调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调课时,必须完整填写调课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教师所任课程班级的班长或学习委员在调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3、教师所在院(系、部)教学工作负责人对调课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持调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调课手续;
5、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对教师的调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发调课通知单;
6、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持调课通知单通知相关学生。
第九条 停(补)课的审批原则和办理程序
㈠任课教师因客观原因必须临时请假时,可申请停课。
㈡教师申请停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2、其它客观的、无法协调的原因。
㈢ 申请停课的程序:
1、教师申请停课,必须填写停课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表中必须确定补课时间、补课地点;
2、教师所在院(系、部)教学工作负责人对停课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持停课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停课手续;
4、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对教师的停课申请进行审查并签发停课通知单;
5、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持调课通知单通知有关学生;
6、教师完成补课任务后,经任课班班长或学习委员在停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由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持签字后的停课通知单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
㈣紧急情况下申请停课的程序:
教师因为突然生病、家中有急事或其他客观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前申请停课,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停课手续:
1、 教师因为客观紧急情况必须申请当天停课,应首先以口头方式通知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
2、教师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以口头方式通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由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先行备案;
3、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由教师本人或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通知有关学生;
4、紧急情况结束后,教师必须在两日内补办停课的全部手续。
㈤临时代课的办理程序:
1、任课教师因请假需临时请其他教师代课时,应提前通知其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由院(系、部)及时备案;
2、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教学秘书以口头方式通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由教学管理科及时备案。
严禁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条 “调换任课教师”是指教师因病、因公出差或其他客观原因,长期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须由院(系、部)另行指派任课教师。调换任课教师的审批原则和申请程序如下:
㈠调换任课教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教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承担原定教学任务;
2、经教师所在院(系、部)评估,该教师不具备承担该课程的能力;
3、任课教师对所任课程要停课四分之一学时以上(含四分之一学时)的,必须调换任课教师。
㈡经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换任课教师。
㈢申请调换任课教师的程序
1、院(系、部)填写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并由院(系、部)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
2、院(系、部)教学秘书持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前往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调换任课教师手续;
3、教学管理科对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进行审查并备案。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调课、调换任课教师、请人代课或停课后未进行补课,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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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